乐鱼全站官方网站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乐鱼全站官方网站登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经广泛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及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范围、启动条件、联动周期、联动方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2、坚持稳慎推进。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上下业、企业未来的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公正,坚持保障优先,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3、坚守民生底线。最大限度地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1、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配气价格和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构成。
管道天然气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的加权平均价格。LNG、CNG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含税)采购价格、运输费用的加权平均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2、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当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3、联动周期。达到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2次。
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波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核减。
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4、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革上下调整。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本期居民气价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终端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革上下调整。
当上游价格持续上涨过高时,考虑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行情报价持续大面积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5、联动公式。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气价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公式: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6、调价流程。气价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相关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气价联动调整文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各地要指导燃气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体系调整和天然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引导燃气企业降本增效。
标杆价格按照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布的燃气企业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以相同门站价格周边省(市)且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燃气企业平均采购价格为标杆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价格时,低于标杆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1、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督促有管价权限的属地建立健全气价联动机制,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强化工作督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周密制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有序开展调价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
2、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重视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3、强化价格监测。各地应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信息,最重要的包含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对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天然气购销价格报告制度,定期对定价区域范围内的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情况做监测分析,并及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保及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有序有效疏导价格矛盾。
4、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政策,最大限度地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免收每户每月不能低于4m3的天然气价款额度,具体联动调整额度按照居民用气第一档气量和当次气价联动调整的额度确定。鼓励各个地区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的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5、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按规定做好购销价格公示公开,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认真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