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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第八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设置两级通航安全警戒线,一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米;二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米。
第九条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进入一级警戒线内的桥梁航道和隧道区以外水域。
第十条除在港区、码头、锚地或者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确因紧急状况需要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依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尽快驶离。
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发布蓝色以上台风预警信号,或者升挂台风信号2号以上风球时,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需要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系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走锚、断缆及其他危及港珠澳大桥安全的事故或者险情。非自航船舶锚泊时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拖轮值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警戒线以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通报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船舶进入二级警戒线以内,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及时了解水域范围内的交通状况,以安全航速行驶,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和隧道区前,应当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通信、导航设备、拖带设备和应急设备处在良好技术状态;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前,船长应当在岗值班,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
第十五条船舶通过桥梁航道前,应该依据潮汐、水位变动情况核实桥梁航道、通航桥孔的实际通航净空高度和宽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够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选择比较适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桥梁航道及通航桥孔通过。
第十六条船舶通过港珠澳大桥通航孔时,应当在桥涵标引导下航行,遵守下列航行规则:
(一)青州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二)江海航道桥东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三)九洲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四)航经单向通航桥孔时,沿桥孔中轴线航行;航经双向通航桥孔时,要避免在桥孔下方交会,没办法避免时,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桥墩边缘保持充足的安全间距。
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通过隧道区时航速不允许超出15节,通过桥梁航道时航速不允许超出12节,不能低于5节。
(一)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升挂台风信号3号以上风球或者风力达到8级以上的;
(五)拖带总长度超过200米或者拖带总宽度超过40米的拖带船队,或者夜间拖带的;
一级警戒线米时,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进入桥梁航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及其他船舶均不得进入桥梁航道。
(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排查整改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港珠澳大桥满足设计的通航标准;
(二)依规定和有关标准,设置和维护港珠澳大桥防撞、监控设施等安全设施,确保标识清晰、效能完好;
(三)加强一级警戒线内水域通航安全监控,发现影响通航安全不正常的情况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对应的应急措施;
(四)对港珠澳大桥结构、防撞设施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避免或者减轻可能对港珠澳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移位、损坏、灭失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不正常的情况,应当立即向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障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处在良好工作状态。
负责港珠澳大桥航道管理的单位理应当定期测量桥梁航道水深,并将有关的资料及时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拖带总长度,是指从顶推或者吊拖船队的最前端至最末端之间的水平距离。